《实施意见》规定:违法建筑和超期临建无偿拆除,不予补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未改制国有企业三证齐全建筑实行资产核销,不再补偿;私人三证齐全建筑,按照有关政策补偿;城中村拆迁补偿,市区按市委、市政府《关于沧州市区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执行,其他县(市)参照此意见制定补偿办法;旧平房区拆迁补偿另行制定统一拆迁改造政策。
关于拆除建筑发生的费用,有产权单位的,由产权单位自行负担,对没有产权单位的,拆除建筑费用由辖区政府负责解决。
清运垃圾、平整场地、整修墙体、修建透空围栏、院内绿化美化硬化,由相关单位自筹解。
来源:沧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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