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群众,政府将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性、应急性生活救助。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廊坊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
近年来,我市逐步建立起了覆盖城乡的以城乡低保、五保供养、灾害救助、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为基础,以廉租住房、教育援助、司法援助、就业援助等专项救助制度相配套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我市制定出台了《廊坊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临时救助是指对城乡居民因病、因灾以及子女求学等突发性事件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暂时生活困难的,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性、应急性生活救助,是解决其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救助措施,是对其他救助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救助,原则上每户(人)每年只享受一次,特殊情况可适当照顾。
因区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临时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家庭中患重大疾病(《廊坊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病种)或遭遇突发灾害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因家庭生活困难,造成子女教育费用难以承担,且未得到其他救助的(不含自费生、择校生);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它专项救助制度覆盖之外,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性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救助资金状况,实施分级分类救助。
各县(市、区)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开支较大,导致家庭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形式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家庭负担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一次性救助1000元至3000元;家庭负担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一次性救助3000元至6000元;家庭负担在5万元以上,一次性救助6000元至10000元。
因家庭生活困难,造成子女教育费用难以承担,且未得到其他救助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救助。
因灾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按灾害损失程度和家庭困难程度,结合该家庭自救能力,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救助。
持有《外来人口暂住证》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因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给予一次性500元至1000元的救助。
其他特殊情况,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也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救助标准。
申请临时生活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办法、临时生活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按照《廊坊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和《廊坊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临时救助资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有条件的可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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