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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的实施办法》通知

来源:廊坊日报 时间:2009-11-4 10:48:19  点击: 今日评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文如下)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廊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充分发挥绿色通道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进一步提升廊坊核心竞争力,加快实现“两个率先”(率先实现科学发展、率先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依据《廊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绿色通道,是指廊坊市域范围内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和主要河流堤防两侧一定宽度内以高大乔木为主体,乔、灌、果、花、草相结合营建的绿色生态林带。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廊坊市域范围内京哈、京沪、荣乌、廊涿四条高速公路,京山、京秦、大秦、京九四条铁路,102103104106112五条国道,大香线、廊泊线、廊霸线、平香线、保静线、唐通线、廊涿公路、津保南线、京沪高速青县西连接线、廊涿高速九州连接线十条省道及在建、改建、扩建和今后新建的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河、引入潮、潮白河、北运河、青龙湾减河、永定河、大清河、白沟河、子牙河、子牙新河十条主要河流堤防及今后新建的市级管理的主要河流堤防(水库)的建设和保护。

  第四条  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宽度,2009年以前建成的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及主要河流堤防每侧隔离网(边沟、堤坡)以外,保持原有绿化宽度;未达到原定标准要求的,应补植加宽。今后新建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每侧隔离网(边沟)以外绿化宽度不低于50。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负责实地勘界定桩,建设封闭式绿化带。

  第五条  市、县(市、区)林业部门是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区)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范围,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市绿色通道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并纳入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绿色通道建设工程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基本建设规划和分年实施计划。绿色通道建设规划应与生态建设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镇(园区)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竣工后,有关责任单位要对绿色通道及时进行建设。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界定范围内的绿色通道用地。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承包关系、不减少农民收入的前提下,结合农业种植结构调整,采取机动地调整或承包地转包、出租、互换、股份合作等多种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解决绿色通道用地问题。绿色通道涉及的所有承包或者流转合同,由乡(镇)政府审核把关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市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总体规划,制定造林、营林的年度施工设计方案,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施工设计应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合理配置、层次鲜明、突出特色,做到乔、灌、果、花、草相结合,针、阔、彩叶树相结合,现实利益和长远效益相结合,实现多树种、多色彩、多层次的绿色景观和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十条  现有绿色通道应大力实施缺株断带补绿、交点节点增绿、拆迁退地还绿、沿路村镇扩绿“四大工程”,不断提升绿化档次和水平。

  第十一条  新建绿色通道采用景观林加用材林的建设模式,临路一侧营建两至三行景观林,以彩叶、针叶、珍贵、长寿乔木树种为主,配置花灌木。景观林外侧建设以高大、挺拔、美观的用材树种或名优果木树种为主的防护林带。

  第十二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科学制定苗木发展规划和年度种植计划,将苗木发展规划纳入全市绿色通道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苗圃基地建设,加强政策引导,创新育苗机制,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县中心苗圃、乡(镇)骨干苗圃、村庄定点苗圃三级育苗体系,逐步实现苗木供给的本土化。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扩大优良乡土树种、名优珍贵树种的引进繁殖规模,严格执行“两证一签”(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苗木标签)制度,保证绿色通道用苗优质、足额、低本、高效。

  第十三条  绿色通道建设积极推进工程化造林,采取招标、投标等多种形式,逐路逐段确定造林绿化的具体实施单位,签定造林绿化协议,保质、保量、限时完成造林绿化任务,逐步实现通道绿化的公司化、专业化。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绿色通道界定范围内的林木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电子档案,实现动态管理,每年“3·12”植树节向社会公布建设和保护情况。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的各项合同、文件、报表、统计应全部实现微机建档管理。省道以上绿色通道林木资源状况、土地占用合同、施工设计方案、招投标合同、县级自查报告应以原件和电子版方式一同上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报档案组织检查验收、监测林地林木动态,落实补助资金和奖惩措施。

第三章  规范与保护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2009年底以前,进一步明晰绿色通道界定范围内绿化用地的经营承包主体,对林木所有权进行确权发证,建立林权管理档案。对产权明晰、已确权发证的,应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尚未确权发证的应尽快核发;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应抓紧明晰或调处,确保经营承包管理主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发生林木、土地权属纠纷的,在纠纷化解前,任何一方严禁采伐绿色通道林木。

  第十六条  原则上禁止征占市级依法建设和保护的绿色通道用地,对事关廊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重要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应坚持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已界定的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用地范围外实施。涉及国家、省级重点项目工程,确需征占市级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用地的,需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执法的主体。对绿色通道内的毁林占地行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发生重、特大毁林占地案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及时上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社会通报。

  第十八条  按照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建立以林地保护、林木管护、种苗管理、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林政执法为主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市、县(市、区)设立林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乡(镇)成立护林专业队,村(街)设立专(兼)职护林员。完善定期巡查、随机抽查、专项行动、普法宣传等制度,加大执法力度,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确保绿色通道建设成果。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森林病虫害监测预报和防治体系。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预防和除治森林病虫害的主体,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组织实施防治。建立及时、准确、高效的森林病虫害预警平台,加强监测和预警预报。依法对通道绿化苗木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从源头上杜绝森林病虫害发生,未经检疫的苗木严禁用于绿色通道绿化。对经常发生森林病虫害的路段,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物理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对整路整片发生爆发性病虫害或危险性病虫害侵入,采取政府主导、统防统治、联防联治、群防群治等措施进行综合除治,全面提升森林病虫害基础防控能力和持续控灾能力。

  第二十条  加强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体系建设。全面落实以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主的防火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能作用,制定应急预案,有效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加强防火检查,消灭火灾隐患,快速组织火灾扑救。重点加强乡、村基层防火组织建设,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和基本的防火设施,建立健全长期巡防、野外火源管控、隐患排查、火警报告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第四章  抚育与采伐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林业和建设、水务、交通等部门负责制定所辖范围内的中幼林经营管理方案,明确经营管理主体,落实经营管理责任,明晰责权利关系,保障经营管理者利益。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树种、不同景观要求,确定以施肥、浇水、打药、除草、修枝、整形、卫生整治等为重点的经营管理机制,保证林木的健康生长。在不影响绿色景观的前提下,适当发展林下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科学制定绿色通道采伐更新方案,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发采伐指标,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经营主体按标准和要求,负责采伐和补植补造,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绿色通道林木采伐实行限额单列制度。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森林经营方案,单列采伐指标,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级下达的采伐方案和采伐指标,核发采伐许可证,采伐更新情况应及时上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镇)建成区范围内和国道、省道边沟以内的林木采伐,按照审批权限由建设、交通部门核准采伐额度,核发采伐许可证。建设(园林)、交通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报森林经营方案,并将年度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情况,报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主要河流堤防林木的采伐,须征得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更新性质的采伐,但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分蓄积的25%,且必须采取隔株、隔带、滚动采伐的方式进行,不得影响整体景观效果:

  (1)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成熟林的;

  (2)病虫木、濒死木超过30%的;

  (3)树种结构单一,需要进行更新采伐的杨树纯林。

  更新采伐后应立即进行补植补造,增加树木品种,提升景观效果。

  第二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抚育性质的采伐:

  (1)林分过密、生态保护功能衰退的,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分蓄积的20%,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

  (2)树种配置不合理、严重影响景观效果的,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分蓄积的25%

  (3)因遭受病虫害、火灾和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需要采伐的,应当采用必要的采伐方式和强度伐除受害木;

  (4)因建设护林防火措施和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需要采伐的,应当采用必要的采伐方式和强度。

  第二十六条  林木采伐收益、林地经营收益归林木经营者或合同约定的收益主体所有。

第五章  主体与投入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的投入主体。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作为生态建设的重点工程,列入全市基本建设计划,单列建设和保护补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国道、省道边沟以内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资金,由交通部门负责;主要河流堤防堤坡以内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资金,由水务部门负责;城市(镇)建成区由建设部门负责。其它界定范围内的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资金,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按照事权,分级承担。

  第二十九条  市级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2009年以后新建、改建省级以上绿色通道界定范围内的建设和保护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拨付办法另行制定。对人均财力较低、绿色通道建设任务较大的县,市级财政给予重点补助。2008年以前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资金由县(市、区)筹措解决。

  第三十条  林业、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建设、农业、水务、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能,积极争取省以上生态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在不改变项目资金渠道和用途的前提下,可以集中捆绑使用。对已列入省以上的生态建设项目,各级财政应按项目要求给予足额配套,重点用于通道绿化工程。各级、各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挤占、挪用通道绿化资金。

  第三十一条  建立“政府投资、部门筹资、企业出资、社会集资、群众捐资、劳务代资”的造林绿化多元投入机制。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出资认领认种、冠名赞助;积极支持公司、企业和个人参与通道造林和经营管理;鼓励个人捐助;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建立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完善通道绿化贷款财政贴息政策;鼓励扶持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民间投融资互助组织开展对通道绿化的小额贷款;林业世行贷款项目重点向通道绿化倾斜;逐步建立绿色通道森林保险制度,提高经营主体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单列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工程管理费。市、县(市、区)管理费标准不低于当年市、县(市、区)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投资的1%。管理费主要用于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所必需的规划设计、宣传、培训、检查、验收等经费支出。

  第三十三条  严格管理和使用市级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绿色通道补助资金。审计部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造林绿化表彰奖励资金,对在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重点奖励。市级造林绿化表彰奖励每年进行一次,每次安排专项资金50万元,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在绿色通道造林绿化和抚育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2)在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防治病虫害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3)在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4)在宣传绿色通道重要意义和作用、法律法规、先进典型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设立公众举报奖励资金,单独列入财政预算。检举他人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给予举报人受损林木总价值5%~10%的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造成损失的,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1)私搭乱建,擅自占用绿色通道用地的;

  (2)擅自采伐、移植、折损树木和损坏绿化设施的;

  (3)擅自在绿色通道绿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摆摊设点或从事其他影响林木生长、破坏绿化效果行为的;

  (4)工程建设结束后未按时完成绿化任务或达不到绿化效果的。

  第三十八条  对占地毁林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公开曝光。严禁以罚代刑。

  第三十九条  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对违法侵占林地清理工作的力度,对未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的工程项目占地、私搭乱建,责令限期拆除,清地还绿。

第七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林业、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建设、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农业、水务、国土资源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统一组织协调市、县两级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工作,做好建设和保护规划,制定政策措施,加强督导检查,对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和重大问题,定期研究,及时解决。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长是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的主要责任人,分管副市、县(市、区)长是直接责任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层层落实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年终,由市、县(市、区)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对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工作落实情况单独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四十三条  林业部门负责全面做好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的宣传发动、规划设计、培训指导、组织实施、技术服务、检查督导、验收评比、依法查处等工作。农业部门做好种植结构调整、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根据廊坊生态建设发展的要求,加快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协调做好绿色通道用地布局的规划。

  第四十五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负责承担生态项目编报、资金争取工作,将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重点向绿色通道倾斜。

  第四十六条  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镇)建成区范围内的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工作,协调铁路部门搞好隔离网内的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国、省干道和地方道路边沟以内的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工作,协调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做好隔离网内的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工作。水务部门负责做好主要河流、“两堤四坡”绿化工作,协助做好堤坡以外的通道绿化工作。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配合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搞好林业执法专项行动,查处重、特大毁林案件,严厉打击破坏绿色通道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新闻媒体应将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对建设保护绿色通道重大意义和作用、法律法规、先进典型等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的浓厚氛围。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社会团体、大专院校、驻廊中省直单位和驻廊部队,应发挥各自优势,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投身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事业,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良好格局。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督导和检查工作,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实行严格奖惩。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工作情况,认真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八章   

  第五十一条  县级及以下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廊坊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通道林地和林木保护的决定》(廊政〔200721号)同时废止。

  20091012

 

作者:  网络编辑:jiaod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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