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用2-3年时间,在全市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程序便捷、信息资源共享、救助效果明显,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紧密衔接,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
救助对象范围
在切实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城乡重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救助对象必须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经相关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可申请城乡医疗救助。
城乡重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救助对象必须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经相关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可申请城乡医疗救助。
常见病、慢性病门诊救助对象必须是城市低保对象中三无人员,重残、重病、单亲、子女上学困难家庭及70岁以上老人等分类施保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中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因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违法犯罪、醉酒、斗殴、自杀、自残、他人伤害,捐献肾脏、肝脏等人体组织、器官,妊娠、生育,在国外和境外就医,国家法律规定有责任归属及有责任保险赔偿的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救助范围。
救助形式
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全市县级以上医院要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的诊疗费用实行“一免三减”:即免收挂号费,减收5%治疗费(不含材料费),减收10%检查费,减收50%住院床位费,为贫困患者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报务。
救助内容
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医疗需求,开展医疗救助服务,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因病住院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门诊救助主要帮助解决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并开展针对符合条件的特困群众的门诊救助工作。充分利用基层医疗机构和连锁药店网点多、价格低廉、服务便利等特点,通过发放定额医疗救助卡、建立平价药店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方便救助对象的日常门诊和购药。
救助界定标准
住院救助:城乡重病住院和特殊病门诊治疗的各类救助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分别按本人住院发生总费用减去丙类药费用或以补偿范围内费用,扣除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补偿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社会互助帮扶等费用后,按照规定的比例予以救助。城乡低保家庭中患重病人员按自负部分的30%救助;五保对象按自负部分的100%救助;农村户口经济困难家庭中患重病人员,本人住院费用自负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时,按自负部分的20%救助;城市户口经济困难家庭中患重病人员,本人住院费用自负部分累计超过2万元时,按自负部分的20%救助。所有救助对象每人每年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救助对象住院所发生的费用按当地民政部门实际操作年度核算。
门诊救助:常见病、慢性病实行定期定量的救助对象,按每人每年发放500元的定额医疗救助卡,通过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网点或定点平价药店日常购药和门诊就医。各县区用于门诊救助的资金应当控制在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15%以内。救助对象的审批要严格按照个人申请、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社区(村)核实、张榜公布、办事处(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按年度审批发卡。
重大病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和五保对象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患医保部门规定重大疾病病种的,经县级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可根据《张家口市城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张民字[2009]2号)规定,申请市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救助程序
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鼓励和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的办法,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提供必要的预付资金。
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等医疗救助对象,凭低保证、五保证等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与民政部门定期结算;申请医疗救助的其他经济困难人员,或到尚未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由当地民政部门及时受理,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两次,特殊情况要缩短办理时限,并按相关规定做好审核审批和结算手续,使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享受到医疗服务。
救助基金筹集管理
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要探索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动态增长机制,逐年增加投入;县级财政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应分别按辖区城镇和农村人口年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列入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基金规模;中央、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给予补助;要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
救助基金筹集管理
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要探索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动态增长机制,逐年增加投入;县级财政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应分别按辖区城镇和农村人口年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列入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基金规模;中央、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给予补助;要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
严格基金的管理使用。县级财政部门要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筹集的医疗救助金全部纳入财政社保专户管理,并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及时办理医疗救助基金的拨付。
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定的范围内选择。
组织与实施
各县区要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实施制定切合实际的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统筹协调,更好地发挥各项制度的整体效能。要按照动态变化,全面准确掌握城乡低保家庭人数、五保户和经济困难家庭人员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方式。要通过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的补助,使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等经济困难家庭人员,能够享有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并帮助解决相关基本医疗保障起付线以下的自付部分。对经相关保障制度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有困难的救助对象,要及时给予医疗救助。
各县区要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实施制定切合实际的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统筹协调,更好地发挥各项制度的整体效能。要按照动态变化,全面准确掌握城乡低保家庭人数、五保户和经济困难家庭人员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方式。要通过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的补助,使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等经济困难家庭人员,能够享有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并帮助解决相关基本医疗保障起付线以下的自付部分。对经相关保障制度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有困难的救助对象,要及时给予医疗救助。
县级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2010年3月底前制定或完善本地城乡医疗救助的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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