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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捡拾抚养弃婴 须到公安部门报案

来源: 时间:2010-3-9 11:15:24  点击: 今日评论:
    针对目前本市公民依然存在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而导致已被抚养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这一问题,8日,北京市民政局等部门发布了《解决本市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将根据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前后并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解决私自收养子女问题。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公民私自收养情况,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或儿童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被收养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通知还规定,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取得《收养登记证》后,收养人持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可办理落户手续。有检举收养人政策外生育的,人口计生部门可以要求收养人提供本市司法医学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予以调查处理。 
  通知指出,今后,公民捡拾弃婴(儿)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本市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作者:  网络编辑:jiaod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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