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放宽城市和城镇落户条件,引导在城市和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人员有序转为城镇居民,积极引进各类人才,提高整体发展水平。
《意见》确定的基本落户条件是,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准予申请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落户。
《意见》对相关人员在市区落户、县(市)城区和小城镇落户等方面给予放宽,同时增加了推进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条款。此外,还对引进省外人才到我市落户、高校毕业生落户给予优惠条件,并提出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
《意见》指出, 我市将积极推进配套改革,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衔接、整体推进,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落户人员将在基础设施建设、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
为简化办事程序,《意见》提出,凡符合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的,一律由县级以下公安机关办理。对迁移手续真实完备不需上级审批的,要在当日办结;对提交审批资料不完整的,要做到一次告知、二次办结。在全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实行迁入地一次性办结。办理迁移落户手续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评论表单加载中...